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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5-30   供稿单位:金年会  动态浏览次数:389

一、强化了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

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最根本的就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对职业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得到有力贯彻,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也得到了全面加强。由此可见,要构建高质量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就必须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而坚持贯彻党的全面领导就是办好职业教育的根本保证。

职业教育办学的终极命题在于回答与解决“为谁培养学生,培养什么样的学生,怎样培养好学生”的问题。新职教法紧紧围绕这一本质问题给出了回答 即开展职业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新职教法也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举措。一方面,着力把党的领导思想落实为制度性规范。对于公办学校,规定公立职业学校施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于民办学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务决策、监督与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发挥有效作用;另一方面,新职教法还要求学校在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培养他们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并传授其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同时对他们进行职业指导,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凸显了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职教事业发展的重要定位。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有着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劳动力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元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带动就业创业的重要渠道;二是将宪法规定作为立法依据,由国务院设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三是从法律层面,明确由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嘉奖;四是确立了每年五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重点强调了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现代社会的重大任务与增强其经济社会适应性的发展改革目标;五是指出了媒体等平台应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公益宣传,积极推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以形成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丰富了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内涵和服务内容

多年来,学界关于职业教育的理论内涵始终存在着两点争议。一方面,存在着小职业教育观和大职业教育观两种不同观点。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职业教育概念之争。

在内涵丰富的基础上,新职教法进一步扩大了职业教育的服务内容。突出职业教育要贯通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并肩负起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的重担,并相应地提出了几点举措。一是明确在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等教育活动,并组织与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与职业教育发展有关的社会利益主体提供支持;二是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进而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三是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学习成果的相互融通、互认;四是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等群体接受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同步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一,将职业培训放入职业教育体系统筹谋划,强化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特色鲜明的类型属性。新职教法首先确定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原则,使职业培训贯穿了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阶段;其次确定了企业在职业培训中应当履行一定的职能,促进了工学结合培养培训体系的构建;再次是推行了我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工作岗位总量的一定比率设置学徒岗位。第二,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与转换机制。更具体说来,一是把军队的职业技能等级纳入了国家职业资格认定系统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二是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建立,以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的融通、互认。由此推动职业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向,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理念方针。第三,进一步强化了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实现职业教育层次的进一步上移。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负责开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开展。同时,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把符合要求的技师学院列入高等职业学校行列。

五、理顺了现代职业教育的治理体系

第一,对相关的治理主体在现代职业教育中扮演的角色进行考量,明确各相关治理主体的职能所在。新职教法系统确定了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责任,例如,法条中提出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包括各类信息检索、咨询服务的线上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符合一定条件和规模的企业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以接纳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等。第二,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与标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说明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及行业企业在举办、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要开展根据行业与产业的人才需求,在职业教育指导、相关标准开发、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第三,对教师与学生这两类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切身利益群体作出了保障。面对学生,提出设立符合职业教育特色的考试招生制度,对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资助、管理、考核评价、升学与就业权益作出了明确指示,让职业教育受教育者能够享受更为平等的社会环境。面对教师,进一步明晰了职业教育教师的权益、资质标准、来源、培养培训,也更加完善了高端职业教育的师资培养,打通了学校和企业间教师流动的“旋转门”。第四,深化评价改革,加强对治理过程的监督与评估。建设职业教育高质量的科学评估体系,有利于构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长效机制。新职教法相较于上一版本,进一步凸显了职业教育评价与问责体系的构建。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组织行业机构、企业等主体参与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使其受公众监督。

六、激发了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活力

新职教法以产教融合一词替代了前一版本职教法中的“产教结合”,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建设应深度嵌入进社会经济与行业企业的发展。新职教法还提出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以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其一,突出鲜明导向。法规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功能,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其二,明确办学主体多元化。教育与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可以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其三,丰富办学形式。办学主体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其四,进一步强化企业办学责任。允许企业内设有专职或兼职开展职业教育的岗位,规定企业依法承担实施职业教育的社会义务,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之中,并鼓励行业机构、企业等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其五,予以支持性政策。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采取购买服务(如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人才培养予以扶持。提出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采取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上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

七、夯实了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第一,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以发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第二,明确指出国家将通过举办和开展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现技能、切磋技艺的良好平台,并不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第三,明确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一样享有平等机会,以硬招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第四,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着力提高职业教育基础能力;进一步明确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求,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进一步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利用各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八、回应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焦点问题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如何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成为改革的重要命题。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作为近些年来职教领域中的一个热门焦点话题,对其概念内涵、发展路径等有关的讨论不在少数,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新职教法的修订中,体现了对上述问题的呼应。一方面,新职教法立足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发展视角,进一步加强完善了普职融通,并重新审视了“普职分流”,从实施以初中后为重心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转变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另一方面,新职教法立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视角,面向技能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明确并推进推行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现学历与技能的交叉贯通。同时进一步推行“职技融通”,全方位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为当前十四五和未来更长一段时间的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系统的战略部署,描绘了构建技能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蓝图。这必将强力推动职业教育步入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历史新征途,也将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大重要里程碑。在学习新职教法的同时,应当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高度,把握新发展机遇,同时也要立足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和不足,做好贯彻落实。


作者:刘晓 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节选自《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2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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